2017年3月某天,吸毒人员何某在某宾馆被抓获,侦查人员当场查获何某携带冰毒25余克、麻古6.85克。侦查机关另查明,在2017年2月至3月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,何某先后数次向三人购买冰毒145克,麻古五百余粒;有两证人证明何某曾向她们提供毒品吸食并收取费用。控方建议量刑最少为15年。
何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后,其家属委托徐律师作辩护人。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,徐律师通过详细阅卷,发现案件事实诸多存疑,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。徐律师便决定改变罪名,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辩护,但某区人民检察院仍以贩卖毒品罪对何某提起公诉。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,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徐律师关于何某触犯罪名的辩护意见,对何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,但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3年,罚金5万元。
何某不服一审判决,继续委托徐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。徐律师认为,一审判决量刑畸重,主要原因是认定何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有误,本案应以查获的毒品数量计算处罚。经审理,二审法院支持了徐律师的辩护意见,于2017年12月判决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改判何某有期徒刑3年,罚金3万元。
这个案件证明,中国的刑事辩护不是“形式辩护”。辩护律师只要认真研究证据、事实与法律,在法庭上展开雄辩,就可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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