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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改变指控罪名,被告获得从轻处罚的案例
发布时间:2019-11-05 21:48:01

被告唐XX,17岁,因服兵役被人顶替,意志消沉,中学未毕业混迹于社会。2008年,被告唐XX伙同他人盗割电缆作废品出售,造成损失一万余元。起诉书指控唐XX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。根据唐XX盗割电缆的目的和动机,以及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,辩护律师认为应以盗窃罪提起诉讼为宜,于是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,经多次交涉,被起诉机关采纳,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缓刑,被告获得从轻处罚,详见(2008)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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